致那些看不到的電影(一):從《性本愛》被拒絕審議,看台灣電影分級
你知道你看的每一部電影都得經過台灣政府審議分級通過,才能在電影院放映嗎?你知道你能在院線看到什麼電影,不能看什麼電影,其實是由一小群人決定的嗎?雖然,台灣法律已經取消了電影審查制度,不像戒嚴時代,黨國政權會透過新聞局的「電影檢查處」審查「不正確」的政治思想,「不合宜」的色情暴力畫面,但前陣子發生的《性本愛》文化部拒審事件,讓許多人為之譁然——因文化部以影片內容恐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,拒絕審議《性本愛》的電影分級,在沒有分級證明的情況下,導致原定的放映活動必須取消,電影也無法在院線上映。
消息一出,立刻引起人們議論,其中謝海堂的文章〈我愛顏射你無權干涉──《性本愛》慘遭電影分級審議閹割〉,清楚地指出,《性本愛》這部電影 2015 年坎城影展首映 3D 版時,便獲得國際媒體、影評對其電影展現出來的攝影美學、對人類情感慾望深刻描寫一致好評,但文化部的分級審議委員,卻以個人主觀斷定《性本愛》的內容會引發成年人的羞恥與厭惡,其程度超出依電影法第十條第四項訂定的行政辦法〈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〉,對限制級電影的分級標準,並指此片恐涉及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,故按照電影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,不予以審議分級。不予審議分級,就無法取得分級證明,若沒有分級證明,則意味著《性本愛》在台灣現行制度下,無法在電影院上映,如同宣判關入死牢。而這樣「癱瘓」一部電影上院線放映的操作,也產生了是否違反憲法對人民言論自由保障的疑慮。
《性本愛》這部由西紅柿非主流放映代理的電影,是阿根廷導演加斯伯諾(Gaspar Noé)的最新劇情長片。由於這部電影尚沒機會在台灣上映,所以看過電影的人除了文化部分級審議委員以外,極為有限。即便如此,我們依然能從有限的中文電影評論,一窺電影的堂奧。在影評人但唐謨刊載在《放映週報》的文章〈拒絕審查,但別拒愛——《性本愛》〉中,他明確地指出,這「基本上」是一部關於愛情的文藝片,雖然看似驚世駭俗,但實際上描寫的是「空虛,絕望,壞掉的人生」,況且,被審議委員視為流水猛獸的「色情」、引發成年人羞恥與厭惡感的裸露、性交鏡頭,其實早在許多電影創作中,就已探觸了許多,但唐謨舉了日本導演大島渚的《感官世界》、丹麥導演拉斯馮提爾《性愛成癮的女人》等為例;更進一步認為,《性本愛》其實是透過大量的「性」,來烘托本片的主題「愛」(而這也是本片的英文片名:LOVE)。
就此而言,文化部分級審議委員對《性本愛》一片的審議說明,似乎只看到了電影畫面的表面,委員們只關切影片中的裸露、性交鏡頭,但卻全然忽略這些鏡頭在整部電影作品中的意義與目的,單純只看露點與否,卻不去思考導演以這些畫面來展現其談論主題的整體藝術性。若依照這樣的審議觀點,是否美術館裡的裸女畫作、米開朗基羅的露點大衛像,都必須圍上黑幕,只因為可能有人看到後會主觀地感到羞恥與厭惡?
觀察台灣社會近年來針對「色情」、「裸露」而開鍘的泛道德論述,事實上是越來越頻繁,也越趨保守迂腐。例如去年台北市文化局主辦的台北藝穗節中,因演員全裸演出遭致衛道人士抗議的「藍色沙漠1.33:1劇團」之劇作《34B|177-65-22-不分》,以及前陣子台北市立美術館的《索多瑪之夜 The Night of Sodom》展覽,因藝術家作品涉及自殺、裸露的內容,而被館方標上了限制級。這些總以「妨礙社會風俗」為由而反對的泛道德論述者,事實上正傷害著創作者的創作、言論自由,扁平化了作品的意義。回到《性本愛》的例子來看,分級審議委員的拒審議理由,亦讓人懷疑這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,對人民言論、出版自由的保障。我們若將《性本愛》拒審議理由中提到的法規拉出來檢視,更能清楚看到其中不合理之處。
根據分級審議委員的不予審議說明,《性本愛》因為超出了〈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〉中第九條第三項,對限制級電影的分級標準:「以動作、影像、語言、文字、對白、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,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。」若有以上的情形,則列為限制級。在這裡,其實存在著模糊、可討論的空間,但審議委員主觀認為《性本愛》帶給觀者的羞恥與厭惡感,直接判定這部影片恐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:「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」,因此依《電影法》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:「電影片、電影片之廣告片,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,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審議分級。」
但是否《性本愛》真如審議委員們以為的那樣,觸犯了刑法第 235 條?其實類似的情形早在 2006 年 10 月 26 日公佈的大法官釋字第 617 號解釋「刑法第 235 條違憲?」就已經說得相當清楚:「所謂的散布、播送、販賣、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之行為,係指對含有暴力、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、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,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,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,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,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。」簡單來說,這裡其實有兩點重要的事情是分級審議委員忽略的:一是刑法 235 條排除了具有藝術性、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資訊、物品;二是,令人感覺不堪或排拒的猥褻資訊與物品需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,若沒有,才違法。
就電影分級的核心概念而言,對觀看年齡的限制,就是一種安全隔絕措施,目的是在保護未成年者,而年滿十八歲即是法律上的成年人,審議委員實沒有權力去限制成年人不得觀賞什麼;限制級本身,即是告知可觀賞的成年人,這是一部可能內含暴力、血腥、強烈性表現,細密描繪吸毒、販毒、搶劫、殺人之行為,可能會誘發觀眾模仿的電影,至於成年觀眾在知情的情況下仍然選擇觀賞,那是個人的自由,而非分級審議可以禁止的。
且大法官釋字第 617 號中亦指出:「猥褻之言論或出版品與藝術性、醫學性、教育性等之言論或出版品之區別,應就各該言論或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。」顯然審議委員在判定《性本愛》恐違反刑法 235 條時,並沒有全面考量《性本愛》作為一部電影創作,其導演以此方式呈現的藝術意義,作為一部受到國際專業影展認可的電影創作,其藝術性是無庸置疑的。類似的例子讓人想到十年前同樣在坎城影展播映的英國電影《9歌》(Nine Songs),英國導演麥可.溫特波頓(Michael Winterbottom)以近距離的性愛畫面,勾勒了人與人之間的愛戀,他曾表示「多數的愛情電影都強調精神層面的滿足與喜悅,很少肉體的歡愉,即使有,也都是裝模做樣,大家一看都知道那是假的。以電影來表現性愛,以性愛來表現愛情,到底有什麼不妥當?」當年,這電影在英國上映時也引發一番爭議,但最後一刀未剪便准許上映,負責審議的委員很有魄力地說:「我們只負責電影內容,不做道德導師!關鍵在於導演的企圖,春宮電影的企圖在撩撥人的性欲,但是這部電影的性愛場面並無意如此。有些人或許覺得影片內容觸犯了他們的導德尺度,這並不意味著別人也會有相同感受。」
也許有人會問,依照過往的經驗,影展中偶會出現被分為「超限制級」的電影,那為什麼這次《性本愛》沒有被歸為「超限制級」呢?事實上,這是個幾乎不可能有答案的問題,但若要談談影展「超限制級」影片的緣起,或許可以回溯那段發生在八、九零年代,由當時稱作「電影圖書館」(現國家電影中心)主辦的金馬觀摩影展和片商、新聞局之間斡旋的往事。
1980 年,時任電影圖書館館長的徐立功,在當時新聞局長宋楚瑜的支持下,以搭配「金馬獎」之名,舉辦了金馬觀摩影展,播映來自世界各國的電影。那時台灣仍是戒嚴時代,電影上映前必須經過新聞局檢查,然而因為館長徐立功有著良好的人脈,他與各屆策展人以柔軟、堅韌的身段,力爭、捍衛「不剪片」的立場,再加上當時的新聞局也有意願在保守的戒嚴時代下作出改革,因此對於金馬影展播映的影片檢查便相對開放。然而,這樣的「開放」卻讓片商感到不平,甚至一度要求停辦金馬影展,因為他們代理的外國電影仍需經過嚴格電檢,不公平的做法影響了票房收入。但片商的舉動引發影迷們強烈反彈,在明白與其電影圈內分裂,倒不如跟金馬影展站在同一陣線後,片商慢慢發展出與影展合作的方式——借助影展的「好關係」,先透過影展播映建立口碑,之後再進行商業映演。
而在廢除《電影檢查法》,開始了分級制度之後,影展與新聞局之間的「好關係」依然延續,且通常影展相較於院線商業映演,其在呈現電影藝術的層面上具有較高重要性,因此審議電影分級時,不好過度嚴格,以免引發爭議。追溯台灣的「超限制級」電影,最早一部是 1992 年在金馬影展播映的大島渚作品《感官世界》,面對這樣一部日本名導備受矚目的作品,當時的分級審議委員必定面臨「禁/不禁」、「剪/不剪」的兩難——禁/剪,勢必會招致輿論抨擊抹煞了電影藝術;但若不禁/不剪,又怕招致保守觀眾們的反彈。在權宜衡量之下,時任新聞局長的胡志強裁定,必須告知觀眾這部電影比限制級還限制級,列為「超限制級」,只能針對特定人士放映。自此之後,也陸續有電影被判定為「超限制級」,然而,先不論沒人清楚「超限制級」的標準是什麼,不僅判斷標準相當不一,且在〈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〉中,沒有「超限制級」這樣的級別。這意味著,中華民國的法律裡頭,只有普通級、保護級、輔十二級、輔十五級和限制級,共五級,沒有所謂的「超限制級」,這恐怕是審議委員擔憂部分觀眾「可能」會反感(或自己主觀反感),但於法上又不得明文禁止(畢竟我們已脫離了戒嚴時代,廢除了《電影檢查法》),為杜保守人士悠悠之口,在求自保的官僚體系結構下,採取比限制級更「嚴(ㄇㄚ ˊ)格(ㄈ ㄢ ˊ)」的身份驗證例如簽切結書入場,基於主觀認定將社會輿論的壓力以切結書的方式轉嫁出去。這幾乎是在台灣電影審查的歷史陰霾、現行電影分級制度存在著灰色地帶、影展推廣電影藝術的積極意義上,多方角力、斡旋而產生的特殊「級別」。
《性本愛》被審議委員以拒絕給予級別的方式駁回(電影法規定若沒有級別即不可在電影院播映),最讓人疑惑與憂心的是,其以違反刑法 235 條不予審議級別的說詞,恐有違反憲法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;當這些判定級數的標準其實存在著許多模糊地帶的時候,少數人的主觀認定即會影響人們可以看到什麼電影,不能看到什麼電影,那麼這結果到底是如何被決定的?照理說,審議結果應該公布在影視局網站,但是《性本愛》的審議結果卻不見公開。要不是片商取消首映時說明了原因,這部電影的分級案豈不是就此石沈大海?而這又不免讓人猜測,過去有多少電影是被分級審查委員以這樣的方式閹割?而這樣拒絕給予電影分級的做法,是否是種變相的電檢、戒嚴時期的遺毒?